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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及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司法解释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6日作者:北京晚报 孙莹
买卖使用军车号牌可判刑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伪造、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只要用一件就可判刑。非法生产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的商家也难逃处罚。此司法解释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

  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也不断翻新。最突出的是利用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公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为他人办理假入伍、假入学等进行诈骗。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的工作人员等,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的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假冒军官身份诈骗,严重损害军人形象;有的将假军车开进重要军事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安全隐患;还有的利用假军车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据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10亿元经济损失。这些现实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此次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解释》结合发案特点,特别是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反复使用的特点,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达到五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使用伪造、盗窃、买卖军车号牌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问题,《解释》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犯罪的源头。《解释》从数量和数额两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或者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在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二万元和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